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3996K211021242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为 |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 |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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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 依据名称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9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1条】【第1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41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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