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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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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11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有关专业规划中涉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与水文站网规划衔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专业规划前,应当就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置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1.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2.大中型城镇供水工程;3.大中型灌区;4.重要的引、调水工程;5.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16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2.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3.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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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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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09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9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9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anjian.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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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范围内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由市水务局负责。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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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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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关于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书需填写项目名称; 2.申请书应填写办理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和可正常接收邮件的电子邮箱地址,以便接收结果文书。【展开】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技术论证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要参考“样例”中章节编制,需同时提交此文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2.技术论证报告首页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的公章; 3.技术论证报告需填写项目名称; 4.技术论证报告扉页需在“审定”、“审核”和“编制人员”姓名右侧手写签字; 5.技术论证报告中需附“水系图”和“站点位置图”。【展开】 | 《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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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的,接收申请材料;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的,不接收申请材料。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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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4.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更正的内容和期限,由申请人签署承诺材料后予以受理,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5.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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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不计时限环节) | 部门组织评审会工作人员 | 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 | |
审查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5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11条、第15条、第16条 第11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有关专业规划中涉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与水文站网规划衔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专业规划前,应当就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置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一)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 (二)大中型城镇供水工程; (三)大中型灌区; (四)重要的引、调水工程; (五)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16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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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10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
审查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15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2)《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11条、第15条、第16条 第11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有关专业规划中涉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与水文站网规划衔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专业规划前,应当就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置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一)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 (二)大中型城镇供水工程; (三)大中型灌区; (四)重要的引、调水工程; (五)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16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二)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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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在省级水文机构所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区域内设立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方案合理可行,测站具备监测条件,符合水文技术标准; 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②设立、撤销必要性论证不充分; ③申请人未如实向审批机关提交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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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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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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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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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3条: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第15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情形下办理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设立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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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一般水文测站外其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 |
2、办理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设立申请),需要准备哪些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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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设立(撤销)专用水文测站的申请书;2。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技术论证报告 |
3、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设立申请)到哪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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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范围内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由市水务局负责。 |
4、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应满足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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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办事指南“申请材料”-“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 |
5、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设立申请)的受理应满足什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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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行使内容规定范围,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标准和申请材料总要求。 |
6、申请过程中如存在困难,可咨询谁?如何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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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咨询水务政务服务热线,电话:89150256、89150257;水资源调度中心,电话:55523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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