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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省级权限)(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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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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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务局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11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有关专业规划中涉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与水文站网规划衔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专业规划前,应当就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置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1.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2.大中型城镇供水工程;3.大中型灌区;4.重要的引、调水工程;5.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16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2.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3.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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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省级权限)(设立申请)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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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现场次数

  •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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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办件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专家评审”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水务局 服务对象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形式
受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意见。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水文站网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4号)第11条: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有关专业规划中涉及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与水文站网规划衔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专业规划前,应当就专用水文测站的设置征求省级水文机构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设立专用水文测站:1.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和具有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水电站;2.大中型城镇供水工程;3.大中型灌区;4.重要的引、调水工程;5.其他应当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16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2.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3.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范围(详见“行使内容”)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材料受理标准(详见“申请材料”)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89150256;(010)8915025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基本编码 000119109002 事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9002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900201 进驻大厅类型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网上支付
所属机构 北京市水务局 委托部门
联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行使层级 市级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物流快递 办理方式 自办件
预约办理 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 权限划分
通办范围 特殊程序 专家评审
行使内容 北京市范围内专用水文测站设立、撤销审批由市水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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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1.需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材料,A4纸打印(或电子版);2.申报材料内容无遗漏、无文字错误;3.申报材料封面位置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公章单位需与申请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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