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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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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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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7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市级自建(垂管)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处罚的幅度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57条】【第2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9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名称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地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6条】【第1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6条】【第2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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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立案
检查--【展开】--【展开】
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调查决定
调查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告知书【展开】
决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57条】【第2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92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部门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依据名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6条】【第1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6条】【第2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31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宏安街2号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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