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民政局 | 服务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令第7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民政局:工作日9:00-17: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140房间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140房间【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4号院2号楼140房间【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71101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1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17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586881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需要核验公章及签名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令第7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适用于基金会)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令第7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展开】 | 【展开】 |
三 | 会议纪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令第7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供: | |||||||||
(一) | 书面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2.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提交材料齐全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齐全内容正确无误的,当场受理;材料有缺陷或有误的,要求修改补充后重新提交 |
审查标准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令第7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四条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符合慈善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且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5日民政部令第73号公布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慈善组织认定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慈善组织认定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慈善组织认定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慈善组织认定决定书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叫慈善组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