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7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5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84条】【第2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4条】【第3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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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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