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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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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水务建【2021】9号)1.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原件二份、加盖公章);3.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5.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56【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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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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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9111008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11008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11008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anjian.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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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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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要使用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的制式文本,A4纸打印; 2.承诺书应为手写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3.自我承诺内容真实有效且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展开】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材料应使用首都之窗提供制式文本; 2.填写内容无明显文字错误; 3.封面页与声明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声明页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5.表格中证照类基本资料信息与上报证照复印件核对一致。【展开】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三 | 计量认证资质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必须附资质证书参数附表(参数附表中参数的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相关要求); 2.资质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展开】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四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技术负责人应提交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从事专业应为水利水电相关)。【展开】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五 | 检测人员应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质量检测员证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出具并加盖公章; 2.质量检测员证书信息应与申请表相应内容一致; 3.检测人员应提交质量检测员证书或水利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材料不少于10人份。【展开】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或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检测人员应提交水利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2.职称证书信息应与申请表相应内容一致; 3.检测人员应提交质量检测员证书或水利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材料不少于10人份。【展开】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
六 | 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展开】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权限范围: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独立法人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2.所需文件齐全、原件的份数、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 4.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权限范围:注册地为北京市的独立法人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2.所需文件齐全、原件的份数、格式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 3.内容填写完整、无遗漏; 4.填写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配备符合条件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检测能力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进驻部门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2、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送达方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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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结果名称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结果文书.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pdf |
有效时间 | 当次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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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务院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实施机关:水利部、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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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四个条件,为:(1) 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2) 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全部或单项业务;(3) 拥有能满足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4)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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