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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法律依据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的,责令立即停止发卡、续卡,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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