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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使用许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000106106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 证。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 第十一条 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单位,取得使用许可证必须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①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有合格证; ②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③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④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⑤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各申请许可证的单位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提交申请书,并附上由国家认可的检 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测机构,可由各申请单位自行选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凡通过批准的,由国家科委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发给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向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局)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附件1)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并附上由省级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相关材料。【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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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新办) | 市科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实验动物使用许可(续办) | 市科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实验动物使用许可(变更) | 市科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4、实验动物使用许可(注销) | 市科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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