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1616611【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000131118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1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1800003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与申请人信息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二 | 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与申请人信息一致,加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三 |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与申请人信息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与申请人信息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
或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材料应齐全、规范、有效,与申请人信息一致。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评审中心 | 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1.符合《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注册计量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执业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需提交《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审批表》、《注册计量师注册证》及复印件。申请人需提交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0个工作日 | 计量处 | 许可或不予许可 |
审查标准 (1)注册计量师注册证;(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4)取得所申请注册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中核准的专业项目可视同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计量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docx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定,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定;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注册计量师分为几级? |
---|
分为一级注册计量师和二级注册计量师。 |
2、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条规定:“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①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②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③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④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⑤ 取得理学或工学门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⑥ 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最低年限相应增加1年。” |
3、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取得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
4、在参加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哪些情况可免试部分科目? |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工程系列或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考试。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原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科目,只参加《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考试。免试科目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 |
5、企事业单位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否申请注册证? |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受聘于国家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的人员可申请;第三条规定“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但无法申请《注册证》”。 |
6、取得注册计量师后,可以申请哪些职称? |
---|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有关要求,认定其具备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