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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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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符合法定形式,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5522467【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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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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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1612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2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00011612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22467 申报系统可查询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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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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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附加说明:1、申请表请务必参照样表填写。2、在网上申报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上传文件务必清晰端正,彩色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一份)时,请同时上传1份填写完整的申请表Word版。3、申请材料请扫描并上传PDF格式文件;请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清晰且端正。4、申请材料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产废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尽量填写手机号码,确保联系畅通。6、咨询邮箱:gutichu@sthjj.beijing.gov.cn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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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内容完整;2、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务必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二 | 接受单位提供的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方式的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内容填写完整;2.加盖申请企业公章;3、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务必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三 | 申请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网上提交时,请扫描成PDF文件,扫描内容务必端正、清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附加说明:1、申请表请务必参照样表填写。2、在网上申报时,上传加盖公章的申请表(上传文件务必清晰端正,彩色扫描成PDF格式文件一份)时,请同时上传1份填写完整的申请表Word版。3、申请材料请扫描并上传PDF格式文件;请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清晰且端正。4、申请材料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5、产废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尽量填写手机号码,确保联系畅通。6、咨询邮箱:gutichu@sthjj.beijing.gov.cn 。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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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综窗人员 | 收件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请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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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予以受理或不受理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填写完整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网上提交申请材料请扫描成PDF文件格式,并加盖公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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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7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审核通过的,颁发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 |
审查标准 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的复函。【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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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4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
发证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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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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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批复.doc |
有效时间 | 一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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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是贮存、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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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至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危险废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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