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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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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3.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报备时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报备时需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表。 (以上三条来源:《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4.报备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9537154;(010)8955558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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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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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7001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A42471A2111017001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MB1A42471A2111017001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9537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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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审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利部下放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权限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赋权区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京政发〔2023〕4号)等文件。)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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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需提交: | |||||||||
(一)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应采用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样例编制验收报告并用A4规格制作; 2.报告中应包含封面、扉页和责任页; 3.封面或扉页应加盖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公章; 4.责任页应包含:编写、项目负责、校核、审查、核定和批准的人员姓名并手签姓名; 5.电子文档应为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需保存为PDF格式,包含封面、正文、附件和附图。【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项: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展开】 | 【展开】 |
(二)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应采用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样例编制鉴定书并用A4规格制作; 2.鉴定书应在封面加盖验收单位公章; 3.验收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一致; 4.鉴定书内容均为必填项; 5.验收组成员签字表应为手签姓名; 6.电子文档应为鉴定书原件扫描件,需保存为PDF格式。【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项: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展开】 | 【展开】 |
(三) |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申请人应采用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样例编制监测总结报告并用A4规格制作; 2.报告中应包含封面和、扉页责任页; 3.封面或扉页应加盖建设单位和监测单位公章; 4.责任页应包含:编写、监测项目负责、校核、审查、监测和参加监测的人员等姓名并手签姓名; 5.电子文档应为验收报告原件扫描件,需保存为PDF格式,包含封面、正文、附件和附图等。【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项: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展开】 | 【展开】 |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影响评价报告表或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需 | |||||||||
(一)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人应采用首都之窗该事项提供样例编制验收表并用A4规格制作; 2.在“验收结论”后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验收表内容均为必填项; 4.电子文档应为验收表原件扫描件,需保存为PDF格式,包含首都之窗制式表格、附件和附图等。【展开】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项: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上述材料提供盖章后的原件扫描件电子版,要求PDF格式。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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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填写完整,签章有效;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备案材料信息与证照信息内容一致,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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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收单 |
审查标准 1、予以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2、不予批准的条件: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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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1、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收单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收单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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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收单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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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接收单(样例).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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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展开】 |
【部门规章】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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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水保[2017]36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第(四)项: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未提供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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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提供有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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