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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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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一、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 (一)驾驶员已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且合法有效 (二)驾驶员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三)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本人)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证件合法、有效 2.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3.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已取得本人名下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4.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六)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本人应驾车营运,可注册不多于2名从业人员上岗,由车主本人办理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注册手续 二、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延续注册: (一)已取得本市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合法、有效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驾驶员已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且合法有效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一)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证件合法、有效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已解除劳动合同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95【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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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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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18009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09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63W2000718009000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wy.jtw.beijing.gov.cn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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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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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表格内容填写齐全 2.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二 | 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表格(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驾驶员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表格(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二) | 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三) | 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四)、3年以上未注册上岗的,还需提交 | |||||||||
1 | 驾驶员已完成继续教育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五)、申请人为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 |||||||||
1 | 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证件合法有效且为申请人所有【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2 | 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经营范围是否有出租汽车经营项; 2.是否在有效期内; 3.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加盖与原件无误一致章。【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四、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延续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驾驶员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材料(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二) | 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三) | 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加盖企业公章及申请人签字 2.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3.合同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四) | 申请人近期两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照片数量与申请补办该证数量一致,规格符合要求。【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五、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注销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驾驶员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正本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应与申请材料(线下申请)或网上填报信息(线上申请)一致; 2.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二)、合同未到期的,需要提供 | |||||||||
1 | 驾驶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的说明材料(含协议、仲裁文书和司法裁判文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材料真实有效【展开】 | 《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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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线下及快递申请的,市级综合窗口出具《接件通知书》;本市其他区级交通运输部门代接件的,出具《收件代办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线上申请: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写相关数据;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上传材料。二、线下及快递申请: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材料。【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一、《受理通知书》;二、《补正通知书》;三、《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一、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材料;二、初步审核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一、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一)驾驶员已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且合法有效 (二)驾驶员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三)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本人)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取得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证件合法、有效 2.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3.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已取得本人名下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道路运输证》,且证件合法、有效 4.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六)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本人应驾车营运,可注册不多于2名从业人员上岗,由车主本人办理拟聘用从业人员相关注册手续 二、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延续注册: (一)已取得本市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合法、有效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驾驶员已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且合法有效 (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注销注册: (一)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电子证件,且证件合法、有效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已解除劳动合同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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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二、《不予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一)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二)申请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巡游车出租汽车驾驶员均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为未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状态 2.申请人为巡游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的,本人名下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合法、有效 3.巡游车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的,巡游车个体工商户本人应驾车营运,可注册不多于3名从业人员(含车主在内) 4.巡游车企业招用的从业人员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的,可注册不多于2名从业人员 5判断注册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是否是燃油巡游出租汽车,为燃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推送制发《北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数据 6.需核验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合同起止日期填报无误 7.巡游车个体工商户及招用的从业人员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的,需要办理注册时与已取得营运资质的巡游车辆绑定对应关系 8.巡游车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上岗时,需核验《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中约定承运的车牌号信息,是否与拟绑定的营运车辆车牌号一致 9.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申请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延续注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已取得本市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处于注册状态 2.判断延续注册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是否是燃油巡游出租汽车,为燃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推送制发《北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数据 3.需核验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合同起止日期填报无误 4.巡游车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延续注册时,需核验新的《劳动合同书》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中约定承运的车牌号信息,是否与已绑定的营运车辆车牌号一致 5.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巡游申请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注销注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取得本市核发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处于注册状态 2.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解除劳动合同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 (五)申请人的信用、违法违规等情况(如存在不履行交通行业行政处罚、监管要求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告知承诺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交通信用等级评价低等情况),可作为注册或延续注册审查决定的审慎性参考【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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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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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准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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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5、备案类:准予备案通知书(市级).docx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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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令第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展开】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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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0〕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八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展开】 |
【部门规章】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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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0〕6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结注册手续,并在从业资格证中加盖注册章。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且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第二十三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 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 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第三十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第三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取得从业资格证后,多久未上岗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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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需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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