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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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来源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2. 材料填写完整。 3.核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4.核对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是否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5、材料要求:(1)资料不全或者无效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2)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3)上述证明材料有效期均为6个月。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65868811【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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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039C2000711002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其他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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