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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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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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6833B2000105004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20(工作日)
10(工作日)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民办教育处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分条件办理(市区)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终止的审批由市级办理。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1.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2.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3.民办学校终止时,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
4.民办学校终止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剩余财产;
5.民办学校终止时,其他遗留问题应当妥善解决,无纠纷事项。
办理结果: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同意终止办学批准决定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一、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二、学校关于终止办学的申请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三、董(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议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决策机构组成人员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签字人员须符合法律规定。
四、机构章程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五、学校财务清算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财务清算报告需由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具有法律效力。
六、在校学生安置完成情况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七、学校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的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纸质
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总要求:以上申请材料需加盖学校(举办单者)及相关单位公章
不收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1.问: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办学需要进行财务清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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