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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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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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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609001000 事项类型 行政检查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行政检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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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检查
检查方案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划分检查范围、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科学制定检查时间、频次,避免重复检查。【展开】行政检查方案。【展开】
决定
实施检查依照检查方案的要求和检查单的内容,依法规范实施行政检查。【展开】行政检查单。【展开】
决定有问题的责令改正,没问题的填写检查单。【展开】--【展开】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展开】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依据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 95 号(2005年9月29日公布,2005年9月29日施行)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展开】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情况;
  (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展开】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展开】

投诉监督方式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信件投诉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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