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区级
乡镇
(街道)
村(社区)
市级
部门
显示更多
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受理条件 | 自2025年1月20日起启用监理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即日起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停止办理遗失补办业务,咨询电话010-88361866。个人登录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签名图像、在住建部政务服务平台设定使用有效期申领电子注册证书、下载打印后手写签名使用。2025年1月20日前北京市注册的注册纸质证书领取方式(一)持证人本人领取方式: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二)委托他人领取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即可):1.受托人持本人和持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2.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的持证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领取申请》原件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 温馨提示:1.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且含有姓名、照片、出生日期及身份证件号码。 2.如持证人、受托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可通过实名认证出示有效电子身份证件供工作人员在线查验。3.因持证人长期在外省市或境外工作等原因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由受托人与持证人本人通过手机视频连线方式,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两名工作人员鉴证下,完成持证人委托意愿及身份证件原件的核验工作。4.《单位领取申请》中应包含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证书信息(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注册类别、领取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领取编号:持证人、受托人请先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 → 取证信息),按申办事项查询相关通知,取得领取编号后,再按要求领证或加盖贴。 5.执业人员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统一要求和规定样式自行刻制执业印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138;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10)8915010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
基本编码 | 112014037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201403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201403700007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政务服务中心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zjw.beijing.gov.cn/bjjs/zwfw/cxzx/qzxx/zcjlgcslb/index.shtml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转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初始、补办、延续、变更注册批准后,住建部制证、制贴邮寄至注册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发放,初始、补办须提前交纸质照片。 |
行使内容 | 市级受理、市级审批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递交照片、领取证书或证书贴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自2025年1月20日起启用监理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即日起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停止办理遗失补办业务,咨询电话010-88361866。个人登录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签名图像、在住建部政务服务平台设定使用有效期申领电子注册证书、下载打印后手写签名使用。2025年1月20日前北京市注册的注册纸质证书领取方式(一)持证人本人领取方式: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二)委托他人领取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即可):1.受托人持本人和持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2.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的持证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领取申请》原件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 温馨提示:1.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且含有姓名、照片、出生日期及身份证件号码。 2.如持证人、受托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可通过实名认证出示有效电子身份证件供工作人员在线查验。3.因持证人长期在外省市或境外工作等原因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由受托人与持证人本人通过手机视频连线方式,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两名工作人员鉴证下,完成持证人委托意愿及身份证件原件的核验工作。4.《单位领取申请》中应包含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证书信息(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注册类别、领取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领取编号:持证人、受托人请先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 → 取证信息),按申办事项查询相关通知,取得领取编号后,再按要求领证或加盖贴。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一、持证人及其现聘用企业已取得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 | |||||||||
(一)、持证人本人到现场领取 | |||||||||
1 | 持证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或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原件,接收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与注册证书上的姓名一致【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二)、受托人到现场领取 | |||||||||
1 | 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被委托经办人;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原件,接收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与注册证书上的姓名一致【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二、持证人及其现聘用企业未取得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或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遗失 | |||||||||
(一)、经初始注册、遗失补办注册证书等审批合格的新制发注册证书 | |||||||||
1、持证人本人到现场领取 | |||||||||
持证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2、受托人到现场领取 | |||||||||
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被委托经办人;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持证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持证人本人的;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要求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注明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双方签字并签署时间; 2.企业委托领取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证书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持证人委托的,双方签字;企业委托的,受托人签字并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展开】 | |
(二)、经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审批合格在原注册证书上加贴防伪贴的 | |||||||||
1、持证人本人到现场办理 | |||||||||
持证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持证人本人的;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2、受托人到现场办理 | |||||||||
受托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被委托经办人;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要求加盖委托单位公章。【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持证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要求复印正反两面; 2.身份证为持证人本人的; 3.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企业委托领取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展开】 | |
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注明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件号码,双方签字并签署时间; 2.企业委托领取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证书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持证人委托的,双方签字;企业委托的,受托人签字并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展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持证人本人的注册证书原件【展开】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自2025年1月20日起启用监理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即日起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停止办理遗失补办业务,咨询电话010-88361866。个人登录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传签名图像、在住建部政务服务平台设定使用有效期申领电子注册证书、下载打印后手写签名使用。2025年1月20日前北京市注册的注册纸质证书领取方式(一)持证人本人领取方式:持证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二)委托他人领取方式(选择其中一种即可):1.受托人持本人和持证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双方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2.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现聘用单位公章的持证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领取申请》原件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加盖贴或领新证。 温馨提示:1.身份证件应在有效期内,且含有姓名、照片、出生日期及身份证件号码。 2.如持证人、受托人未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的,可通过实名认证出示有效电子身份证件供工作人员在线查验。3.因持证人长期在外省市或境外工作等原因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可由受托人与持证人本人通过手机视频连线方式,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两名工作人员鉴证下,完成持证人委托意愿及身份证件原件的核验工作。4.《单位领取申请》中应包含单位名称、受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证书信息(持证人姓名、证书名称、注册类别、领取编号),加盖单位公章、受托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领取编号:持证人、受托人请先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 → 取证信息),按申办事项查询相关通知,取得领取编号后,再按要求领证或加盖贴。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受理人员 | 1、符合要求,线下告知申请人受理资料并开具接收凭证; 2、不符合要求,综窗人员现场告之原因,不予受理。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0个工作日 | 审查人员 | 1.市住建委审查,符合要求,待决定人员批复; 2.不符合要求,纸质退回综合窗口,网上信息退回企业端,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原因。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1、符合要求,发放证书; 2、不符合要求,告知不予通过原因,不发放注册证书。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送达方式 | |||
---|---|---|---|
![]() |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展开】 |
【部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展开】 |
【部门规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依据名称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并可以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展开】 |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依据名称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社部发〔2017〕68号,2021年11月23日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1监理工程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如何查询取证信息 |
---|
登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取证信息中查询取证信息(网址:http://zjw.beijing.gov.cn/bjjs/zwfw/cxzx/qzxx/zcjlgcslb/index.shtml) |
2、领取人未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怎么办? |
---|
可以提供国家行政机关核发的含有姓名、照片、出生日期及身份证件号码的身份证件原件或通过实名认证出示有效电子身份证件供工作人员在线查验。 |
3、因持证人长期在外省市或境外工作等原因无法提供身份证件原件的,怎么办? |
---|
可由受托人与持证人本人通过手机视频连线方式,在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两名工作人员鉴证下,完成持证人委托意愿及身份证件原件的核验工作。 |
4、监理师初始、补办、延续、变更、注销注册由谁网上审批? |
---|
住建部审批,电话010-88361866 |
5、监理师挂证举报电话? |
---|
住建部举报电话010-88361866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版权所有: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京ICP备0506093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88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640 京ICP备05060933号
运行管理:首都之窗运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