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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693225666K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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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10000000000

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到现场0

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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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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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89150414
投诉监督电话:(010)12345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编码: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全市

运行系统:

市级统建系统

受理条件:

有合法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办理信息

办理方式:

自办件

法定办结时限:

3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作出决定,即为办结。(承诺时限为办理流程中“审查与决定”环节的计时时限)

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是否收费:

不收费

网上支付:

物流快递:

申请途径:

网上申报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中介服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实施主体信息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市级

权限划分:

行使内容: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设置、使用除“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以外的其他卫星地球站审批和许可工作。 设置、使用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许可。

展开全部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申报/收件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审查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材料接收通知书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有合法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检测

审查标准:设备频率、功率、极化方式、带宽等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办理结果:设备检测报告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有合法可用的无线电频率;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制证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自助柜网站下载:其他:

一、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表格类;

其他要求: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尤其注意:1.所有内容均要填写,不得有遗漏;2.申请事项勾选新建;3.申请表需加盖公章,公章名称需与申请人名称一致;4.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需准确填写;5频率特性栏中频率数值和频率单位要一一对应;6.为避免受到5G基站干扰,新设置、使用的3700-4200MHz和4500-4800MHz频段卫星地球站,其低噪声放大器(LNA)和低噪声变频器(LNB)的技术要求需严格满足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3000-5000MHz频段第五代移动通信基站与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并在《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中申请人承诺栏中空白位置予以承诺。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二、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需同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正文页和特别规定事项页,并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样例下载

三、用于确认“有能够保证地球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的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一)接收地球站可参照相关地球站电磁环境测试标准——《地球站电磁环境保护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615-2009)。 (二)为评估电磁环境情况(是否会受到同频地面业务系统影响),申请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电磁环境测试工作,其中新建站电磁环境测试日期应距申请日期一年以内,已建站需综合考虑以往测试情况、频段范围、发生干扰情况等。测试应记录以下内容: (1)测试日期、天气、时长、人员情况; (2)根据有关电磁环境保护要求推算出的测量结果需满足的限值,以及推算过程; (3)测量系统介绍,包括测量设备的选择、测量系统的搭建、设备档位的选择等; (4)拟用频段的实际测量结果及与(2)中限值的比较情况;测量结果应具有代表性,不能是特定时段内的结果; (5)地球站站址周边环境照片及天际线仰角情况。 (三)测试报告应加盖测试单位公章。 (四)测试报告结论应为确认拟设置、 使用的卫星地球站站址有能够保证地球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 (五)拟设置、使用的卫星地球站没有固定站址,或者不要求电磁环境保护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但仍应评估周边环境、建筑物阻挡、环境影响等事项,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说明。

样例下载

四、申请加入其他单位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

(一)、卫星通信网所属单位允许其加入通信网的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需加盖卫星通信网建网单位公章

样例下载

该卫星通信网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台(站)设置使用人与卫星通信网建网单位一致,且无线电台执照合法、有效。

样例下载

五、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

(一)、卫星传输链路计算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容缺后补

数量要求:原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链路计算应基于拟设地球站的实际发射和接收特性参数,并对卫星上行和下行链路分别计算(可容缺后补)

样例下载

可使用相关卫星频率资源文件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备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文本类;

其他要求:需同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正文页和特别规定事项页,并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需在有效期内

样例下载

六、申请设置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地球站,除提交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

(一)、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材料来源:政府部门核发

材料必要性:必要

数量要求:复印件1份

介质要求:结果文书类;

其他要求:许可证需合法有效,且持证人同申请人一致

样例下载

申请材料总要求: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不得缺少卫星地球站设置使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等必要材料,填写材料时须认真阅读受理标准和填报须知,申请材料不得有明显文字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结果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

结果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卫星地球站).jpg

有效时间:

见结果文书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三十条: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1.问:频率使用有效期多长时间?

答:根据情况频率使用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根据需要可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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