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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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2.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3.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801159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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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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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013301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13301100205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B岛98号窗口 电话查询:(010)88011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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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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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业务范围变更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变更注册资本金额、公司名称等关键信息描述准确。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二 | 公司股东会决议或有权机关决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真实完整。2.落款处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自然人股东签名。3.决议内容明确,包含申请变更事项。4.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营业执照(副本)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副本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加盖小额贷款公司公章。2.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展开】 | 《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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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金融监管局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相关要求,提交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申请材料;2. 申请企业加盖公章;3. 材料齐备完整不缺页。【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决定 | 20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决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审查标准 满足《北京市地方金融组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条件的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全部股份80%;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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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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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同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同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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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批复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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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监督管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由地方实施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场所以及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组织。【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请问具体审批流程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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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申请条件后,请向所在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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