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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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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经由北京市文物局批准《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资质的企业; 2.于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前申报; 3.未进行宣传、印刷、展示、拍卖的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申请。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660;(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岛103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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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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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2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2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岛103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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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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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3、应提交光盘的应提交光盘一式两份。 4、光盘资料中的“标的图片”不得小于300PDI;5、图片文件实体拍按类别进行分类,网拍按场次进行分类。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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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物标的的申请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板。 2.拍卖企业应在预展前至少20个工作日,提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申请。 3.请示中须包含拍卖会名称、预展及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具体信息。 4.拍卖标的具体信息包括:不同标的类别的标的数量、文物标的数量、标的来源。 5.请示中须包含联系人、联系电话、公司审鉴地址。 6.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展开】 | 文件标题为“关于xx公司举办xxx文物拍卖会的请示”;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二 | 北京市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标的审核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板。 2.不同标的类别须分别填写审核表,标的类别包含瓷杂、书画、古籍、钱币、邮品、影像等。 审核表中拍卖会名称须与请示一致。 3.审核表中标的数量及文物标的数量须与请示一致。 4.来源范围及数量须与请示一致。 5.预展及拍卖时间、地点须与请示一致。 6.如标的中含估价3000万元以上拍品,须如实填写审核表中相关表格。 7.不得随意更改模板字体、字号及页数。 8.审核意见及审核人员签字相关表格无需填写。【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展开】 | 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三 | 文物拍卖标的清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板。 2.清册须申报企业5名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字、填写日期。 3.图录号、年代(或作者)、名称、尺寸、来源必填。 4.不同标的类别须分别填写清册,同一标的类别的清册须与审核表一致。 5.清册须单面打印、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展开】 | 需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展开】 |
四 | 文物拍卖标的光盘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非必要 | 原件2份 | 其他;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图片像素不低于300dpi,图片数量须大于等于拍卖标的数量一致(含一件标的多张角度拍摄情况)。 2.光盘中须包含请示、审核表的可编辑WORD文档,以及清册的可编辑EXCEL文档,以上材料须与纸质版申报材料一致;同时包含请示、审核表、清册盖章签字版扫描成的PDF文件。【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展开】 | 光盘中加入文物拍卖企业审核表和标的图片及所有纸质版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标的图片序号和清册一致,图片不小于300dpi【展开】 |
五、拍卖标的中存在境外文物拍卖标的时 | |||||||||
(一) | 临时进境文物登记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展开】 | 加盖文物进出境管理部门公章【展开】 |
六、拍卖标的估价三千万以上 | |||||||||
(一) | 拍卖标的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包括:1、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发票;2、文物拍卖成交凭证及发票;3、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放的文物进出境证明;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等。【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展开】 | 须包含拍卖标的的文物及市场价值介绍说明、拍卖标的的流传和来源经历说明及依据、拍品的拍卖合同、拍卖标的照片;加盖公章【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 2、提供所有纸质版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格式); 3、应提交光盘的应提交光盘一式两份。 4、光盘资料中的“标的图片”不得小于300PDI;5、图片文件实体拍按类别进行分类,网拍按场次进行分类。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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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规整齐备。2.于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前二十个工作日前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3.不受理已进行宣传、印刷、展示、拍卖的文物拍卖标的的审核申请。【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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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1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1.企业提供材料真实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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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关于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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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关于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关于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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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关于XX公司XX场拍卖会文物标的审核的批复.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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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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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文物拍卖标的清册,需要几名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字、填写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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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拍卖专业人员共同签字。 |
2、“文物拍卖标的审核”业务,《北京市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标的审核表》是否有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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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模板,首都之窗业务条目下,可以下载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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