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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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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文物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 申请材料齐全,填报内容真实完整; 2.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3.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4.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第三十九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859【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岛103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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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投诉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咨询台【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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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8122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2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506C2000168122000A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层A岛103玻璃房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660;(010)8915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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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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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与纸质版材料一致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文物商店设立申请表》、《文物商店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除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外还需提供可编辑的word文档并刻录光盘。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文件需要胶装成册,封皮加盖公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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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文物商店设立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首都之窗官网上有模板。 2.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 3.信息填写完整,其中:申请单位电话应填写固定电话,填写有效邮编;公司此前未申请过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文物商店专业人员均具有文物博物馆系列中级馆员以上职称。 4.企业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加盖公章【展开】 |
二 | 文物商店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从首都之窗下载模版。 2.申请单位“地址”栏应填写与营业执照一致的地址,或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认可的有效经营地址,“电话”栏应填写固定电话,“邮编”栏应填写有效邮编。 3.“员工人数”中“取得中级及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栏应不少于公司聘用的文物商店专业人员中取得中级及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数。 4.文物商店专业人员为文物商店专业人员,“职称/类别”栏应填写所取得的类别及职称。 5.“合同时间”栏应填写合同起止时间,与聘用合同一致。 6.“拍卖企业工作经历”栏每段经历起止时间均须如实填写,与实际聘用及解聘情况一致。 7.“拍卖企业工作经历”栏如填写“有”,须提供该人员与原公司解聘证明。 8.申请单位须加盖公章及骑缝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需5名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申报表,加盖原单位公章【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身份证复印件须本人签字,并注明聘用企业名称。【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授权电子证照库查询【展开】 |
四 | 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称证件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复印件1份,应从证书封面至封底全部复印。 2、复印件全部加盖原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人员,加盖原单位公章【展开】 |
五 | 退休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警官转业证书》或《退休证》原件并扫描上传 。 2.《警官转业证书》或《退休证》信息与申请人信息一致。 3.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内容要求完整、清晰。 4.须加盖原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馆专业技术职务专职人员,加盖原单位公章【展开】 |
六 | 聘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合同中甲乙双方、薪资、专业人员联系电话等内容填写完整。 2.合同中在专业人员岗位和职责的内容中须载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拍卖标的上报市文物局审核之前的严格自审职责。 3.合同起止时间应与其他材料中填报的聘期一致。 4.申请单位加盖公章,专业人员本人签字。【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每位专业人员1份,加盖公章【展开】 |
七 | 设立文物商店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情况(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保卫方案、应急预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安全保卫方案、应急预案,纸质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场所为自有房屋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展开】 |
八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企业; 2、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展开】 |
九 |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2.单位加盖公章。【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报材料使用A4纸,书写使用碳素笔。提供所有与纸质版材料一致的电子版扫描件(PDF或JPG格式),《文物商店设立申请表》、《文物商店专业人员资格申报表》除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扫描件外还需提供可编辑的word文档并刻录光盘。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所有文件需要胶装成册,封皮加盖公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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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单 |
审查标准 企业提供材料填写完整,规整齐备,签章有效。【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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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部门办件人员 | 批准或不批准 |
审查标准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四)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五)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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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复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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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复 | |
结果名称 | 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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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文物局关于xxx公司申请设立文物商店的批复(结果样本).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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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文物销售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销售许可证。【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设立文物商店,注册资本应达到多少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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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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