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717422110246501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无 |
| 处罚的行为 |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处罚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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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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