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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000131127009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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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注册(省级权限) | 市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册(省级权限) | 市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注册(省级权限) | 市市场监管局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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