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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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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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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559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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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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