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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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申报对象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 申请材料齐全。 对在电影电子政务平台提出申请的企业,并且填报正确、并按要求提交了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即时受理;对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提交的材料与网上上报材料不一致、不齐不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或应补齐的其他材料。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bjdyj@bjxcb.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接听时间:法定工作日0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010)55569100【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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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TE1100000934577D232000182003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影视处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纸质材料提交 | ||

| 该事项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影片第一出品单位(公司已注册)登录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s://dypt.chinafilm.gov.cn),登录公司账户,进行办理事项网上申报后,将上述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或怀柔国际影视摄制中心政务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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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影片第一出品单位(公司已注册)登录国家电影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s://dypt.chinafilm.gov.cn),登录公司账户,进行办理事项网上申报后,将上述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或怀柔国际影视摄制中心政务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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