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32402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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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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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 |||
立案 | 实施前应当先报告,经批准后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处理决定 | |||
决定 | 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展开】 |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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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