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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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第八条 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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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07131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100202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的申请审批及监管工作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型号核准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设备检测;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自制、改装、拼装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并须进行设备检测;未成年人申请设台需另提供材料三。对于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在外地考取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事宜的说明见常见问题。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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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规范填写。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已取得型号核准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四,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设备检测;对于申请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自制、改装、拼装的请提交材料一、二,并须进行设备检测;未成年人申请设台需另提供材料三。对于业余电台操作证书在外地考取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关于申请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所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事宜的说明见常见问题。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使用依法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含有型号核准代码、出厂序列号等信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照片;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提交该设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交其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单位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以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拟使用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该设备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进行技术检测。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技术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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