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135M211021417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 ||
| 处罚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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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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