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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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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登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063W2111016058001
实施主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6号修改)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修订)具体规定内容: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具体规定内容:第五章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第一条“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第三项规定内容:三是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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