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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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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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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意见征集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11110000000029209E2110209133000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北京市司法局 所属机构 北京市司法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运行系统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处罚的行为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行为
处罚的种类
处罚的幅度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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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设定依据

服务承诺

法定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咨询信件地址:

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6号楼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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