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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11902000117120001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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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首次申请 | 市城市管理委 | 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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