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 实施机构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1、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2、第三十二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来源: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3、材料真实有效,内容完整。 | ||
| 办理时间和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工作日8:30-17:30; 周六上午8:30-12:30(8:30-12:30需预约);其他对外开放时间提供咨询、接件和自助服务;春节假期只开放自助服务。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邮箱: xin@jtgl.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电话: (010)12123【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及分所咨询台【展开】 网上咨询: http://jtgl.beijing.gov.cn/【展开】 咨询信件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牌证管理中队【展开】 |
||
| 投诉监督方式 |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11100703600000 | 进驻大厅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办理项行使层级 | 物流快递 | 否 |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定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审核机动车所有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及合同 | ||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