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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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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需提交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上盖转让双方单位的公章,频率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缴清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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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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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07130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0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000204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是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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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根据具体申请情况,开展频率协调、电磁环境测试、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审查工作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审批范围内的频率许可权的转让申请审批及监管工作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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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材料说明填写,申请材料不得有明显文字错误。交回的频率使用许可证原件真实有效,如已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一并交回;已缴清截至转让之日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如开展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填报有疑问的,可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ltz@jxj.beijing.gov.cn。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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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无线电频率转让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频率转让双方单位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需真实有效。 2、写清楚要转让的频率、频率许可证或批文号、无线电台执照号。 3、转让双方均需盖公章。 4、频率许可及无线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 5、未欠缴频率占用费。 6、受让单位有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能力。 7、系统通信体制、设备配置、频率特性、干扰保护以及运行维护措施如有变化需另外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说明。【展开】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1、频率转让双方单位名称和社会信用代码需真实有效。 2、写清楚要转让的频率、频率许可证或批文号、无线电台执照号。 3、转让双方均需盖公章。 4、频率许可及无线电台执照在有效期内。 5、未欠缴频率占用费。 6.受让单位有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能力。 7.系统通信体制、设备配置、频率特性、干扰保护以及运行维护措施如有变化需另外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说明。【展开】 |
二 | 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使用申请表(受让单位填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2.使用地点需填写准确;3.加盖受让单位公章。【展开】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1.需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2.使用地点需填写准确;3.加盖受让单位公章。【展开】 |
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1.真实有效;2.清晰可见;3.内容齐全【展开】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展开】 | 1.真实有效;2.清晰可见;3.内容齐全【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严格按照材料说明填写,申请材料不得有明显文字错误。交回的频率使用许可证原件真实有效,如已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一并交回;已缴清截至转让之日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拟用于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依法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如开展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材料填报有疑问的,可将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pltz@jxj.beijing.gov.cn。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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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材料接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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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标准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 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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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审查标准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以上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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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7个工作日 | 部门审批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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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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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见结果文书 |
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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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发布 2016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十八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分配给交通运输、渔业、海洋系统(行业)使用的水上无线电专用频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实施许可;¨¨¨【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无线电频率转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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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交无线电频率转让协议,具体参照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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