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63498E2110224E92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 ||
处罚的幅度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 | ||
处罚结果名称 | 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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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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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查。【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
依据名称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3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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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二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13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42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展开】 |
【部门规章】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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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1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