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50032282110241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 | ||
处罚的幅度 |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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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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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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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令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公布。 工资支付制度应当主要规定下列事项: (一)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工资扣除事项。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