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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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MB16786141
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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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港澳台商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MB167861412000122108002
实施主体: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明确,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0〕86号)一、优化营商环境 (一)落实准入政策。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规定,外国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投资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上述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设立条件和申办程序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