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22342110204018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处罚的行为 |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行为 | ||
处罚的种类 | 警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的幅度 | 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 ||
处罚结果名称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撤销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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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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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立案 | |||
检查 | --【展开】 | --【展开】 | |
立案 |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及时立案。 【展开】 | 立案审批文书【展开】 | |
调查决定 | |||
调查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调查和保存证据。 【展开】 | 调查笔录、证据文书【展开】 | |
告知 | 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展开】 | 告知书【展开】 | |
决定 |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展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 |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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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3月12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29条】【第2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第29条】【第3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第29条】【第4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36条】【第1款】【第1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