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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32XA2000176101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第三十四条: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令〔2020〕2号)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第六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第十八条:“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
权力来源: | 无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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