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编码: | 1111000000002132XA2000176101002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国家保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设定依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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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展开】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86号)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86号)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取得保密资质。 【展开】 | ||
【部门规章】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保密局 | ||
依据名称 |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 |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保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以下简称涉密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涉密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展开】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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