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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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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此事项已实现全程网办)。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材料齐全,填写完整; 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8:00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号808大楼;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北京市西城区大玉胡同3号;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轨道交通安保中心A座;首都机场公安局: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二纬路6号;各区办理该项的办理地点见各区办事指南。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53121231【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zwfw.gaj.beijing.gov.cn/djbh/【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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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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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709024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709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0002888XF2000709024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其他地点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zwfw.gaj.beijing.gov.cn/djb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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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垂管系统 |
物流快递 | 否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zwfw.gaj.beijing.gov.cn/djbh/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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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及表三、表四涉及的附件材料。具体附件为以下材料:1.系统定级报告;2.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3.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资质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办理备案工作的授权委托书;7.备案单位办公地证明;8.备案单位服务器托管协议;9.备案系统应急联系人登记表;以下是三级系统备案时需另外提交的材料:10.单位系统拓扑图及说明;11.使用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及检测报告;12.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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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一式两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2份(原件仅供查验) | 表格类;纸质、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填写信息齐全,不能改变格式,不能有空项。首页盖公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备案系统建设功能、职责权限划分、对照“定级指南”中系统安全和服务安全两方面进行分级情况。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二级及以上系统需提交【展开】 | |
专家评审意见及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专家可以包含行业、网络安全方面专家,至少有一名网络安全专家。专家必须有相关资质证明。且专家数量必须是3名以上奇数。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 | 样例下载 | 法人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应急联系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备案系统的应急联系人手机号码和姓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姓名,盖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单位系统拓扑图及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三级及以上系统备案需要,且必须盖章。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需提交【展开】 | |
安全产品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涉及该系统保障所使用的。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需提交【展开】 | |
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加盖单位公章,可以提供电子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需提交【展开】 |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测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可在备案完成后30日内,互联网备案预约平台补录提交电子版。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展开】 | 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需提交【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及表三、表四涉及的附件材料。具体附件为以下材料:1.系统定级报告;2.签订网络与信息安全承诺书;3.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资质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办理备案工作的授权委托书;7.备案单位办公地证明;8.备案单位服务器托管协议;9.备案系统应急联系人登记表;以下是三级系统备案时需另外提交的材料:10.单位系统拓扑图及说明;11.使用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清单及检测报告;12.信息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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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件 | 1个工作日 | 申请人 | /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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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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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8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颁发证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材料内容应完整、清晰;2、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齐全完整,如提交复印件,应完整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3、申请材料所载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 4、申请材料按要求签字、盖章,且签章内容与申请材料所载内容、提交的证照证件或批复文件所载内容一致。【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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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5个工作日 | 制证人员 | |
发证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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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领取 |
无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
结果名称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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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结果样本.jpg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部门规章】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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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公通字(2007)4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什么样的系统需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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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需要备案 |
2、等保备案受理公安机关如何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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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选择办公地公安局网安部门,其他单位按照保卫关系咨询市级公安局网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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