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110211047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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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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