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切换简洁版
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服务对象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受理条件 | 1.申请事项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核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发生变更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073【展开】 |
||
投诉监督方式 | |||
基本编码 | 110121045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092921359M2110121045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无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初审件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申请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该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3)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4)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6)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7)申请变更床位(牙椅)数量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2)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牙椅)所在位置);3)涉及改、扩建的,还应当提交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8)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2)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3)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4)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5)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 (9)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类别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类别的理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名称、功能定位、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变更类别后依审批权限需改变登记机关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注销,向变更后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11) 建立变更登记重要事项现场审查制度。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及迁址、增加地址等事项及改变类别、级别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相应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登记。专家审核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7.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1.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根据申请变更项目的不同,还应当同时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2)申请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该医疗机构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3)因原登记地址名称变更但实际不迁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4)因迁址、新增执业地址申请变更地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地址的理由、变更后的详细地址、床位(牙椅)数量、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选址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附方位图及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5)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任免文件、任职证明及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6)申请变更注册资金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资产变更证明材料。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应当具备该医疗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要求提交)。 (7)申请变更床位(牙椅)数量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书面请示(说明变更床位(牙椅)的理由、变更后的床位(牙椅)数量和用途、医疗机构近三年工作量及平均住院日、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等工作效率指标、相关的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场地和设备配备等);2)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变更的床位(牙椅)所在位置);3)涉及改、扩建的,还应当提交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8)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诊疗科目的书面请示;2)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机构设计平面图(标明新增诊疗科目用房位置);3)拟聘执业人员有关情况(医、护、药、技、院感、质量管理人员名录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4)拟开展科目的设备情况;5)相关规章制度目录、开展业务情况说明。 (9)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类别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类别的书面请示(说明变更类别的理由、变更后的医疗机构名称、功能定位、诊疗科目和科室设置、人员设备配备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可适当简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机构需附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4)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6)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可不再提交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变更类别后依审批权限需改变登记机关的,应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并办理注销,向变更后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11) 建立变更登记重要事项现场审查制度。医疗机构申请变更诊疗科目、床位(牙椅)数量及迁址、增加地址等事项及改变类别、级别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相应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变更登记。专家审核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2.申请方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材料应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内容须完整、清楚,不得空项;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申请材料应按顺序提交,用A4纸打印或复印各项材料,且在每类材料封面上加盖公章。 4.无论是否选择“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均需网上录入《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的有关信息,打印后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如已通过网上审核指导服务,需打印《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持《网上审核指导服务完成通知单》以及办理业务所需材料的纸质版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6.复印件应在材料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并标明签字日期。 7.申请方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许可事项,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可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右上角“文档下载”模块下载),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申请方凭《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领取审批结果,若“凭证”丢失,申请方须带身份证及机构开据的证明信领取审批结果。 注:网上提交材料加盖电子印章的,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
---|
无
无
指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