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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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 受理条件 | 1.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来源《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2.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10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12333【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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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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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编码 | 002014207004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7004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8835060602002014207004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其他地点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55585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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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电话预约:(010)55585197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无 |
| 行使内容 | 无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
| 一 | 关于北京市职称评审委员会换届申请的函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合规无误,需确认材料是否按照办事指南中所列格式递交。【展开】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无 | ||||||||

无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申报人 | 收件 |
审查标准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2)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行业人才队伍的发展现状和方向,了解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3)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或正高级职称,其中申请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需具有正高级职称3年及以上;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 (5)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市人力社保局以及相关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6)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7)各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受理 |
审查标准 新申请专家到所申请评委会承接机构递交材料。审核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及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表》原件,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工作成就、研究成果等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专家联名推荐的,还需提交推荐专家签字的书面推荐意见。【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 决定 | 15个工作日 | 部门负责人 | 决定 |
审查标准 市人力社保局对符合要求的评委会进行审核【展开】 | |||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同意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 |
| 送达方式 | |||
|---|---|---|---|
邮寄送达 | |||
无
| 同意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 | |
| 结果名称 | 同意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 |
|---|---|
| 结果文书类型 | 批文 |
| 结果样本 | 同意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批复.doc |
| 有效时间 | 三年 |
无
| 【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
| 依据名称 |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办发〔2016〕77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四、创新职称评价机制 (十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 备案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职发〔1990〕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十一、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由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展开】 |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号令(文号) | 人职发〔1994〕14号 |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条:一般性专业正高级评委会由 有关部委或具备组建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提出申请,人事部批准组建;副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 授权具备组建条件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组建,报人事部备案;中级评委会的组建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事(职改)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决定。特殊性专业中、高级评委会由人事部授权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展开】 |
是否收费:否
| 1、是否收费? |
|---|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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