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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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服务对象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
| 受理条件 |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二)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08:30 - 12:00、下午12:00 - 17:30; 周六:上午:08:30 - 12:30(需预约);法定节假日不对外服务。;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414【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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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监督方式 | |||
| 基本编码 | 000107132002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2002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693225666K200010713200201 | 进驻大厅类型 |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预约办理 | 数量限制 | 无 | |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特殊程序 | |
| 行使内容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 ||

无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审核要点要求。对于在北京市以外取得操作证来北京办理呼号申请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申请随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同时办理,并同时提交呼号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工信部无[2013]》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672号令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 22号令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43号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对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进行验证,以及核发验证合格证明等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持有人的操作技术能力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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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申请材料需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审核要点要求。对于在北京市以外取得操作证来北京办理呼号申请的,且工信部业余无线电管理平台查阅不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操作证书复印件。 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申请随业余无线电台(卫星业余无线电台除外)设置、使用许可申请同时办理,并同时提交呼号申请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工信部无[2013]》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修订》。 672号令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核发无线电台执照及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下同); 22号令 第三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同时指配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43号文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对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进行验证,以及核发验证合格证明等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持有人的操作技术能力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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