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000021485U2110630015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体育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体育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强制/检查结果名称 | 行政检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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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无
办理环节 | 办理步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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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 |||
检查方案 |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展开】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展开】 | |
决定 | |||
决定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展开】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展开】 |
设定依据
无
【部门规章】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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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号(2010年6月11日经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