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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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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受理条件 | 1.从事进出口林草种子业务; 2.营业执照住所在北京; 3.申请表填写完整无空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中“名称”与公章一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 ||
办理时间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3:3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法定工作日: 上午: 09:00 - 12:00; 下午: 12:00 - 17:00; (延时服务时间: 工作日上午08:30 - 09:00; 下午17:00 - 17:30; 周六上午09:00 - 13:00; )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40【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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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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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00164201001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01001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8480249XC2000164201001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上级委托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1-3层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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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统建系统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无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对人员、设备、生产地点情况进行检验。 |
行使内容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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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新办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申请表填写完整无空白,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中“名称”与公章一致; 2.申请表“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信息一致; 3.申请表“经营方式”属于“进出口”; 4.申请表“住所”在北京; 5.如实填写可使用的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 6.如实填写1名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情况; 7.生产地点已取得合法使用权; 8.用于生产的采种林或草种田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 9.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10.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11.生产地点不属于耕地,在申请表中写明四至范围。【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都涉及的两表一并提交【展开】 |
二 | 营业执照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信息一致;2.在有效期内。【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信息一致;2.在有效期内。【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与申请人信息一致;2.在有效期内。【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申请人为单位的 | |||||||||
(一) | 组织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章程单位名称与申请人一致【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四 | 进出口经营资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备案者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系统截图即可【展开】 |
五 | 技术人员学历证书 | 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初级以上技术职称【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技术人员技术水平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从事林草种苗工作的年限或参加相关林木种苗技术培训经历的证明【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合同在有效期内,用人单位为申请人,聘用人员与简历一致,1名即可【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六、种子质量检验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 |||||||||
(一)、生产经营苗木、穗条的 | |||||||||
1 | 游标卡尺、钢卷尺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发票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游标卡尺、钢卷尺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生产经营籽粒、果实的 | |||||||||
1、设备为购买的 | |||||||||
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设备购买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发票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设备购买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2、设备为租赁的 | |||||||||
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设备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设备提供方与申请人均加盖公章。【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或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冰箱等设备租赁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发票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3、委托检验的 | |||||||||
委托书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委托方为申请人,被委托单位有相关资质【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种子质量检验设备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照片清晰可辨认【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每种仪器设备至少一张清晰照片【展开】 |
七、生产籽粒、果实类种子还需要提交生产、加工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 |||||||||
(一) | 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生产设备购买或租赁发票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发票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或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生产设备购买或租赁收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设备为租赁的 | |||||||||
1 | 种子烘干机、风选机、精选机等设备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设备提供方与申请人均加盖公章。【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三) | 生产、加工设备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照片清晰可辨认【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每种设施设备至少一张清晰照片【展开】 |
八、经营籽粒、果实、种球类种子还需要提交储藏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 |||||||||
(一)、经营草种子的 | |||||||||
1 | 常温库建设发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发票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常温库建设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设备提供方与申请人均加盖公章。【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2、常温库为租赁的 | |||||||||
常温库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常温库提供方与申请人均加盖公章。【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二)、经营林木种子、花卉种子以及种球的 | |||||||||
1 | 冷库建设发票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发票抬头为申请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冷库建设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一方为冷库所有人【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2、冷库为租赁的 | |||||||||
冷库租赁合同/协议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冷库提供方与申请人均加盖公章。【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三) | 储藏设施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其他;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照片清晰可辨认【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每种设施设备至少一张清晰照片【展开】 |
九、有生产用地的 | |||||||||
(一) | 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提供的生产用地不属于耕地的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提供的生产用地不属于耕地的材料,并附标明四至范围的清晰平面图。【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须附标明四至范围且清晰的平面图【展开】 |
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者、乡镇人民政府或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提供的生产用地不属于耕地的材料,并附标明四至范围的清晰平面图。【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
十、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 | |||||||||
(一) | 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书面授权或协议应写明授权方式和授权期限; 2.授权应有落款日期、加盖公章或者品种权人本人签字(或签章)。【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一、从事林草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 | |||||||||
(一) | 林木良种证书 可关联电子证照,支持免提交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品种名与申请表一致【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十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 | |||||||||
(一) | 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有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展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展开】 | 【展开】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每份材料需加盖公章,材料多页的加盖骑缝章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申报/收件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接件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表填写完整无空白,申请人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中“名称”与公章一致;2.申请表“经营方式”勾选“进出口”; 3.申请表“住所”在北京。【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5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或部门进驻人员 | 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复核收件人员审查结果;2.申请表“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与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信息一致; 3.“种子专用”申请表中“种子检验、储藏、加工、精选设施设备等情况简介”勾选“烘干机”“天平”“冰箱”等项目; 4.“种子专用”申请表中“是否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勾选“具备”,“种子生产地点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勾选“无 ”,“种子生产地点是否属于耕地”勾选“不属于”; 5.“苗木专用”申请表中“种植苗木的土地是否属于耕地”勾选“不属于”,生产地点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勾选“无 ”。【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检验 (不计时限环节) | 部门进驻人员 | 检验合格表单 | |
审查标准 对人员、设备、生产地点情况进行检验。【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
审查 | 15个工作日 | 部门进驻人员 | 营业执照、进出口资质、土地性质等核验材料 |
审查标准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或草种田;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6.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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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审查标准 1.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2.具有与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 3.具有林草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具有晒场、种子库等场所,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检验仪器设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或草种田; 5.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属于耕地的生产地点; 6.生产经营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的,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
制证 | 1个工作日 | 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4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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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正本.doc |
有效时间 | 5年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
结果名称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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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证照 |
结果样本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本(审批结果样本).doc |
有效时间 | 5年 |
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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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到政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人员身份有要求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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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是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人员(持工作证或介绍信确认身份),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人员的,可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前来办理,但提供申报资料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出具。 |
指南分享
主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北京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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