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境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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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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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件
11110000000021311J2110106026000
行政许可
法定本级行使
无
全市
市级统建系统
办理信息
自办件
60(工作日)
14(工作日)
网上预约,电话预约:(010)89150001
不收费
否
是
网上申报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无
实施主体信息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法定机关
无
市级
无
无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受理
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者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决定
办理时限:14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核实(事实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办理结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条件、标准,通过审查,作出准予确认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和标准,未通过审查,作出不予确认决定。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发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1、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境前确认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不收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三条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宗教团体的邀请,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
第四条 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第六条 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可以携带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携带超出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入境,按照中国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6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七条: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经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发〔2013〕1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64项: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制定机关:
国务院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令第412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366条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第368项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第369项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实施机关:国家宗教局、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2002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修正案》修正 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二条 在本市举行大型国际活动期间,如需设置为外国人提供宗教服务的临时活动处所,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认可,并由市宗教团体派驻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16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十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2000〕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一十一条第一款 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第二款: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规范性文件】宗教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依据名称:
发布号令(文号):
国宗发〔2018〕1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第四十六条: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全国性宗教团体同意后,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应当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1.问:此事项办理收费么?
答:您好,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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