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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法人服务> 实施清单

2
01
11110000000021039C
市民政局
11000000000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省级权限)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000021039C2000111103002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民政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布号令(文号)2020年5月28日 2021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九十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展开】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依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展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0〕43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展开】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依据名称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9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展开】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省级权限)市民政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省级权限)市民政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省级权限)市民政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4、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省级权限)市民政局网上办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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