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233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 处罚的行为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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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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