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1111000069080358X62110233003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运行系统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
处罚的种类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处罚的幅度 | 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
处罚结果名称 |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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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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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31条】【第1款】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 【第31条】【第2款】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应当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第34条】【第2款】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41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