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 实施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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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000765000432H
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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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省级权限)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110000765000432H2000119102003
实施主体: 北京市水务局 行使层级: 市级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展开】
权力来源: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