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项编码 | 11110000MB1672773E2110213514000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运行系统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处罚的行为 | 未按规定对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预处理 | ||
| 处罚的种类 | |||
| 处罚的幅度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由市或者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 处罚结果名称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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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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