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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办事指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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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实施主体 | 北京市水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受理条件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管理权限范围; 3、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且竣工验收材料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相关要求; 4、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备案材料信息与证照信息内容一致,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 ||
办理时间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09:00-17:00,(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周六0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延时服务需预约));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延时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9:00,下午17:00-17:30,每周六9:00-13:00(法定节假日除外,需预约)) 查看详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二区(东南角)二层综合窗口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二层C区综合窗口 查看详情 | ||
咨询方式 |
咨询电话: (010)89150257【展开】 咨询窗口地址: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展开】 网上咨询: https://banshi.beijing.gov.cn/bjzwchatui/bjzw-chatui/index.html?【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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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监督方式 | 投诉监督电话: (010)12345【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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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111017006000 | 事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111017006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110000765000432H211101700600001 | 进驻大厅类型 | 政务服务中心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网上支付 | 否 |
所属机构 | 北京市水务局 | 委托部门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https://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banjian.html 现场查询: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综合窗口);北京城市副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48号(东南角)(综合窗口) 电话查询:(010)8915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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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运行系统 | 市级自建(垂管) |
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预约办理 | 网上预约:https://banshi.beijing.gov.cn/;电话预约:(010)89150001 | 数量限制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办理(市区) |
通办范围 | 无 | 特别程序 | 无 |
行使内容 | 市水务局负责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六城区以及昌平区回龙观、天通苑范围内的该事项审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其他各区水务局分别受理本区域内的该事项审批。(赋权区域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部分重点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使一批市级行政权力等事项的决定》(京政发〔2021〕27号)) | ||
无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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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竣工验收材料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等相关规范要求,材料齐备;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 必要性 |
数量要求 | 介质要求 | 表格及样例 下载 |
受理标准 | 提供材料 依据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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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2.申请书填写完整,无遗漏,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5.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工程提交【展开】 |
二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2.申请书填写完整,无遗漏,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5.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污泥无害化处理工程提交【展开】 |
三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排水泵站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2.申请书填写完整,无遗漏,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5.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排水泵站工程提交【展开】 |
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排水管线工程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表格类;纸质或电子 | 样表下载空表下载 | 1.用首都之窗提供的制式表格A4纸打印或扫描; 2.申请书填写完整,无遗漏,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3.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4.联系电话应填写手机号码; 5.现场申报需提供申请人可正常接收电子结果文书的邮箱地址,网络申报需在网申界面填写联系人邮箱地址。【展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展开】 | 排水管线工程提交【展开】 |
五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1.文件内容应包含“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等信息,A4纸打印或扫描; 2.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展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展开】 | 【展开】 |
六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原件1份 | 文本类;纸质、电子 | 样例下载 | 1.用首都之窗提供的范本A4纸打印或扫描; 2.内容无遗漏; 3.内容不存在文字错误;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展开】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82号)中《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展开】 | 【展开】 |
七 | 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原件仅供现场核验,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必要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提供的此项材料需与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中企业信用代码信息相对应。【展开】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82号)中《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中明确核验材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展开】 | 【展开】 |
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原件仅供现场核验,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 政府部门核发来源说明> | 容缺后补 | 原件1份(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 结果文书类;纸质或电子 | 样例下载 | 申请人提供的此项材料需与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中企业信用代码信息相对应。【展开】 |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82号)中《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北京市排水与再生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实施告知承诺制。第四条 申请人可通过市政服务中心窗口或首都之窗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和文件,提交时应认真阅读告知承诺书,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所需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三)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违诺失信惩戒后果;(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北京市水务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中明确核验材料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展开】 | 【展开】 | |
申请材料总要求 | 取得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质检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竣工验收材料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 等相关规范要求,材料齐备;内容填写真实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签章有效。 |
无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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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证的全部材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标准,出具《受理通知书》。 |
审查标准 1、申请事项属于受理机关管理权限范围;2、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签章有效,符合申请材料中对材料的详细要求,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备案且竣工验收材料符合《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本应清晰,备案材料信息与证照信息内容一致,按要求签字或盖章。【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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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0.5个工作日 | 首席代表或部门负责人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
审查标准 1、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即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展开】 |
办理步骤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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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 | 0个工作日 | 审批部门进驻人员 | |
发证 | 0个工作日 | 综窗人员 | 1、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
送达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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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 |
结果名称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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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文书类型 | 其他 |
结果样本 | 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备案).pdf |
有效时间 | 无时限 |
无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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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展开】 |
是否收费:否
1、该事项是由施工单位还是产权单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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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此项业务需要产权单位进行办理,也可以由产权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进行办理(需有产权单位法人委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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